股東承擔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 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 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個人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 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發起人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對所投資的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作為公司股東,需要按照約定,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遵守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另外,在公司註冊之後,股東不得擅自抽回出資額。抽逃出資行為若構成刑事犯罪,則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公司股東的刑事責任。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抽逃出資的股東還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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