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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人民醫院行政處罰有哪些?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會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如果醫院在治療期間出現醫療事故,我們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濰坊人民醫院行政處罰有哪些?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生醫療事故和出現醫療糾紛,都會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濰坊人民醫院行政處罰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處罰醫院有哪些處罰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於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兑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兑現金2%。

6、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後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

7、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8、進修、實習人員引發醫療糾紛,由其帶教老師承擔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

9、對醫療糾紛發生後,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託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製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

10、醫療糾紛結案後兩週內,責任科室負責人組織科內有關人員就該醫療糾紛進行討論,找出存在的問題,總結教訓,制定整改措施,並根據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責任人數及承擔經濟處罰的比例數,連同“乘機安全小貼士”安全出行要重視行政處罰意見一併寫出總結報告相關管理科室。

11、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性質、責任大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決定最終處罰結果。

12、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和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由相關管理科室按照本規定通知結算中心,勞資科執行。對責任科室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科室經營收入扣除。對責任人、科主任及科副主任的經濟處罰款項,在當事人工資、績效工資及其它收入中一次或分次扣除(保證月生活費500元)。

二、如何看漏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説,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可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濰坊人民醫院行政處罰有哪些,隨着在近幾年來,醫患關係的變得日益緊張化,使得人們也會更加重視醫療事故的出現,那麼有關部門在辨別醫療事故上也有明確的標準,會對出現問題的部門進行嚴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