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到期公資怎麼發?
現在工作大家都會簽署合同,合同有始有終,當不再和公司繼續簽署合同,合同到期公資怎麼發?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後拖欠工資或者剋扣工資應該怎麼辦了?當公司單方面拒絕終止合約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和您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結清全部的工資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還應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以上資料,相信大家對於合同到期公資怎麼發有了一定的瞭解,當員工選擇不再和公司續約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在離職日將員工工資和報酬結算清楚,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合約,員工可向公司提出經濟賠償!以上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產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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