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有何區別
1、經營內容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具體的經營內容,該經營內容必須是與自己所在公司經營業務內容一致,如自己所在公司是銷售電纜的,則無論自己私下經營或交給親友經營,也都應當是銷售電纜;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其經營的內容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不同的業務內容如“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這兩款規定就是如此。
2、是否親自作為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有積極的作為,自己親為或間接參與親為,並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在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不要求行為人有具體的經營作為行為,只要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提供了幫助即可。但是,其“親友”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付出一定的經營性勞動,這是其獲取非法利益的客觀基礎。
3、是否實際贏利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且數額巨大的,才能構成犯罪。如果不是贏利數額巨大,依《刑法》規定,則雖然有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卻不構成犯罪。該營利數額法律規定為人民幣10萬元,即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雖有同類營業行為,如贏利在10萬元以下的,不以犯罪論處。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行為人本人是否贏利在所不問,其是否構成犯罪在金錢方面另有兩點:一是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是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該兩點中,只要具備一點,即可構成犯罪。
4、贏利的來源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贏利來源,來源於親友的具體經營行為,儘管在實質上是一種利益輸送的模式,但其親友的經營行為卻是實質性的,並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場經營風險,有的可能並非一定贏利。
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成立,贏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來源於行為人本人私下親自經營或間接經營。
5、犯罪後果不同。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依《刑法》的規定,要求必須是在親友贏利的同時,導致了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為條件,如果國家利益沒有遭受重大損失的,則不應構成犯罪,該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該點規定與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的規定存在差異,依後者,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並不要求以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為條件。
6、表現方式不同。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多為私下偷偷摸摸地進行,帶有一定的隱性性;
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是公開的,有的以合同方式為之。
最後,依最高法現有判例觀點,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所在公司的業務交由以其親屬名義設立的公司進行經營的,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定罪處罰,而不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論處。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非法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的條件有相似的地方,所以有時和容易混淆分不清楚,其實兩者之間是有所不同的,但是都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朋好友謀取不當的利益,侵害了國家的利益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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