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隱名股東好處有嗎?
一、對於隱名股東好處有嗎?
陷名股東也是有好處的,隱名股東在不願讓別人知曉其持股的情況下,可以做股權代持,但需要與顯名股東即代持人簽訂有約束力的股權代持協議,以免顯明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
二、隱名股東的利益應該怎樣保護
第一,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在類似協議中,從保護隱名投資者的的角度出發,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隱名投資者是擬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只是代為持有股權;
(2)隱名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擬設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隱名投資者無法變更為註冊股東,則隱名投資者享有要求返還投資款的權利,或者在公司發生資產增值時,享有要求按比例返還投資增長價值的權利;
(4)顯名股東因持有股權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潤等,應支付給隱名投資者;
(5)未經隱名投資者同意,顯名股東不得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就此約定相對嚴格的違約責任。
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
因此,僅有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通常不能產生確認隱名投資者享有股權的法律效果。隱名投資者應當爭取同項目公司及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內部各當事人均認可隱名投資人的實際股東地位。這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具體體現,也能夠在更大程度上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並設立公司後,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這樣做不僅可以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預防可能發生的風險,而且一旦發生訴訟,隱名投資者可據此主張已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從而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地位和判決。
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隱名投資行為的隱蔽性,決定了其時刻受顯名股東的制約。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名股東的資產和糾紛狀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持對顯名股東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顯名股東違反協議將股權轉讓或作其他處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導致股權被法院凍結甚至執行。在商業條件允許時,應及時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儘快消除不確定性帶來的法律風險。
綜合上面所説的,隱名股東就是屬於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對於此身份既存在有好處,從而也存在有很大的風險,但只要與顯名股東協商好,那麼不僅可以給自己帶來利益,從而也不會引起各種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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