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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情況的組成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每一個公司肯定都會有自己的法人,法人基本上可以認定為是公司的老闆,所以説法人對於公司來書是至關重要的存在。法人的義務和責任都是很大的,公司上面的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通過法人,法人治理的組成部門分一般都是股東大會董事鬼監事會和經歷。那麼具體的法人治理的組成是什麼。

公司法人治理情況的組成是什麼?

組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建立

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係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職責明確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協調運轉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模式

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通常有英美模式、日本歐洲大陸模式等。英美重視個人主義的不同思想,在企業中的組織是以平等的個人契約為基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制定了這樣一套合乎邏輯的形態,即依據契約向作為剩餘利益的要求權者並承擔經營風險的股東付與一定的企業支配權,使企業在股東的治理下運營,這種模式可稱為“股東治理”模式。它的特點是公司的目標僅為股東利益服務,其財務目標是“單一”的,即股東利益最大化。

在“股東治理”結構模式下,股東作為物質資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無上的權力。它可以通過建立對經營者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機制,使其為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於經營者有着不同於所有者的利益主體,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情況下,經營者有控制企業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若信息非對稱,經營者會通過增加消費性支出來損害所有者利益,至於債權人、企業職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會因不直接參與或控制企業經營和管理,其權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這就為經營者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創造了條件。

日本和歐洲大陸尊重人和,在企業的經營中,提倡集體主義,注重勞資的協調,與英美形成鮮明對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標並非唯一的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企業的本質是系列契約關係的總和,是由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組成的契約網,契約本身所內含的各利益主體的平等化和獨立化,要求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之間應該是平等、獨立的關係,契約網觸及的各方稱為利益相關者,企業的效率就是建立在這些利益相關者基礎之上。為了實現企業整體效率,企業不僅要重視股東利益,而且要考慮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一個採取不同方式的對經營者的監控體系。具體講就是,在董事會、監事會當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其目的旨在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這種模式可稱為共同治理模式。

法人治理的組成往往是按照公司法當中規定的四個結構來進行組成,對於這個問題法人是需要重視起來的。因為法人在結構上面一定要有自己的規定,因為這樣才可以更好的治理公司,更好的應對公司將來發展遇到的各種問題,是一個公司良好的基礎。

標籤:公司法人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