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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老闆?

公司法人在一所公司當中擔任着極為重要的角色,是一個公司運行的核心,也是公司經濟政策上的全權負責人。但是公司法人卻並不代表着是公司的老闆,這二者是有所區別的,那麼什麼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老闆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什麼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老闆?

1、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什麼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老闆該問題應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分析。老闆為了避免風險往往會另選他人作為公司法人,這樣也避免了公司體制中對於權責職位的濫用,法人代表更多的是代表了公司的民事責任。以上即為公司法人與老闆的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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