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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錢股東是否需要償還?

股東是企業的出資者,一般來説,一個企業會有多個股東,如果是大型企業,股東的數量則更多。股東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會行使自己的投票權,參與企業管理過程中一些重大事件的決策,同時也承擔一定的責任。那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錢股東是否需要償還?我們一起來通過以下文章瞭解一下。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錢股東是否需要償還?

一、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錢股東是否需要償還?

公司的法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

二、公司股東承擔債務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公司股東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存在以下行為: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現法定情形,公司應當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股東在清算過程有以下過錯,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所以説,如果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貸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產生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