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借款股東會是否需要表決?
一、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表決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二、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根據公司法:
(1)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策事項(第1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公司發相關規定,涉及公司資金變動,都需要股東會表決。公司股東會,是指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負責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公司管理層不得繞過股東會議決定,擅自決定公司資金借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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