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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油公司承擔。

關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實踐中,分公司不能作為赤字人對外進行權益類投資,即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不能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當然,實踐中,肯跟存在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去的的非金融機構的股權、從而被登記為公司的股東的情形——當然,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2條第二款關於“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相關股權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儘管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分公司可以成為多數財產的權利人。比如,分公司可以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商標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組織”以自己跌名義申請註冊商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併成為專利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著作權登記併成為著作權人(實踐中,也存在分公司申請註冊商標併成為商標註冊人、申請專利併成為專利權人的情況)。對此,實務中,應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為宜。

此外,分公司儘管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條的規定,分公司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

不過,儘管分公司自身也經營管理了若干財產,但是,鑑於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公司不屬於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如因分公司的行為需要對外承擔擔保責任時,分公司的交易對方可以以分公司和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擔責任,而不是隻以分公司為被告;法院也可以以職權將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此外,更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分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其直接管理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或不嫩旅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法院可以裁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執行公司的其他財產(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財產和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反過來,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執行公司的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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