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股東人數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顧名思義也就是隻有一個股東,即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則是由一個以上(不包括一個)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的。
2、機構設置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其他有限責公司需要設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3、股東承擔責任不同
由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因此該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只有公司法人要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點
1、股東的單一性。
無論是一人發起設立還是股份全部轉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二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這裏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資本的單一性。
公司的全部財產形式上或實質上歸單個股東所有,資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數決等原則面對一人公司的出現,都遭遇到了尷尬。
3、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如果按照傳統公司法觀點考量,企業有三種存在形式: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和公司企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越來越來越彰顯出其極強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責任的承擔。
一人公司同合夥、獨資企業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於其責任的界定上,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承擔的分別是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一人公司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正是有限責任廓清了投資者風險和投資的界限,使其對投資者而言有着超強的吸引力。
4、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傳統的公司組織以公司股東多元化為基礎來設立,其基本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並立的體系,這一結構體系經過長期的實踐摸索,在奉行資本平等、同股同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則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
在各國公司立法裏,股份有限公司裏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分別執掌意思決定權.業務執行權及監督權,藉助上述三權力機關分立所產生的制衡,從而達到公司內部自治監督的目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經營者可能濫用公司權力的問題。
我國企業的類型種類多種多樣,每個企業都有其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點,所以我們必須要了解企業的不同特點以及設立企業所需的手續條件等,以便日後在設立公司的時候快速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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