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作了哪些方面的限制?
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法律對經濟市場上的一些事件也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公司作為市場上的主體之一,我國的法律也在一定方面給與了保護和規定。那《公司法》對股份轉讓作了哪些方面的限制我國法律都有哪些解釋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解答。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
(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3)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
(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的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在轉讓股份時,要經過股東大會的認可才能夠進行。股份制公司在進行股份轉讓時,需保證公司成立一年以後,高管在離開公司的半年內不允許對公司的股份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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