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股權轉讓就是指在某一公司的股東將自己所有的股權,有條件的轉讓給第三方,那麼股權轉讓的限制又有哪些呢?大家知道在我國最常見的就是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公司之間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都是一樣的嗎?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吧。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枱交易的機構等。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由於發起人對公司具有重要的影響,為了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公眾的利益,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進行投機活動,保證公司成立後一段時間內的穩定經營,各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三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繫,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4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限制公司收購自身股份主要是因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將導致公司資本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許公司收購自身的股份,會影響證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為質押權的標的同樣是因為這樣可能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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