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怎麼辦?
一、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怎麼辦?
在發生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時,被侵權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救濟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一)撤銷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性質為可撤銷合同,通過設立撤銷權的方式,原來與第三人的轉讓合同被撤銷,那麼該行為已經發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滅,回覆到轉讓股權之前,可以對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保護,但這種撤銷權應當及時行使,如果久不行使,勢必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因而對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和行使期限應有所限制。
(二)按相同條款直接取得股權
由於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與之訂立書面合同,但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仍難以達到取得股權的目的,從而使得訴訟失去意義。因此,我國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的同時判決優先權人按照擬轉讓人與第三人合同的條件履行轉讓,使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達到取得股權的結果。以此方式,法院可以通過一次訴訟既解決確認合同無效的問題,又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減少優先權人的訴訟成本。
二、召開股東大會要滿足什麼條件?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相對於公司董事會而言,股東大會的職責和職權具有有限性,其主要職責是股東大會所需要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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