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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什麼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什麼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有兩類,分別是執行行政罰和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強制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構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構或者行政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個,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行政性以及行政性的特點。行政機構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法採取的強制措施稱為行政強制,行政強制針對的是不履行法定義務,不執行行政機構裁決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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