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風險該如何防範?
1、簽訂風險的防範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等等。
2、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
3、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轉讓方交付股權,接受價款;受讓方支付價款,接受股權。也可能因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交付股權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着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着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公司資不抵債時。
以上便是股權轉讓協議風險該如何防範的意見,由於合同中的情況和現實生活中的情況可能會出現偏差,所以不管怎麼時候股權轉讓的風險是肯定存在的,那麼如何才能更好的對風險進行規避呢?只有從源頭上對風險進行預防才能徹底的防止風險的發生,所以對於風險做到防範才能對自己的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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