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是否允許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一、合夥企業法是否允許合夥人以勞務出資
(一)普通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二、合夥企業能否回購財產份額
合夥企業能夠回購財產份額,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合夥企業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結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65條的規定來看,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法律對於出資時間沒有規定。取決於與其他合夥人簽訂的合夥協議當中對於出資時間和超過出資時間的責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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