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類型事由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解散類型事由有哪些?
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夥企業清算人執行哪些事務?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綜上所述,有些合夥企業經營業績較差資不抵債,或者合夥人決定解散,或合夥期屆滿,都可能會解散,這是合法解散的情況,如果合夥企業違法經營被工商部門處罰的,企業也可能會被註銷解散,企業結算要經過清算程序,清算組可以由合夥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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