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企業經營困難或者是期限屆滿等情形出現都可能導致解散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解散主要包括:
1、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在出現法定事由或者約定事由的時候,就會導致合夥企業解散,那麼合夥企業就會終止活動。按照《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在合夥企業解散之後,就需要作出清算。與此同時還需要通知和公告企業的債權人,而在清算的時候往往是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若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的話,那應當由所有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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