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一、哪些是屬於合夥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合夥企業經營困難或者是期限屆滿等情形出現都可能導致解散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企業解散主要包括:
1、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企業所欠税款;
(3)合夥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在出現法定事由或者約定事由的時候,就會導致合夥企業解散,那麼合夥企業就會終止活動。按照《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在合夥企業解散之後,就需要作出清算。與此同時還需要通知和公告企業的債權人,而在清算的時候往往是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若屬於普通合夥企業的話,那應當由所有的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
2021公司合夥人是股東嗎
一、公司合夥人是股東嗎合夥人不算公司股東。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
-
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
-
有限合夥屬法人團體嗎
有限合夥不屬於法人團體,因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第二款規定,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是由全體合夥人來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有限合夥企業當然也不是法人,不具備法...
-
中途加入合夥怎麼出錢
中途加入合夥出錢與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即可。根據法律規定,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