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的意思是什麼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個人合夥的特徵有:
(1)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於出資而形成的經營體。合夥具有團體性,而區別於單一自然人;合夥以互為出資、共同經營為目的,也有別於家庭,後者以夫妻和親屬關係為紐帶,而且也不以經營為目的;合夥不具備法人資格,從而又有別於法人。
(2)個人合夥依合夥合同形成。個人合夥基於合夥人的意思表示產生,這與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同,承包經營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共同經營是由親屬關係一一形成的。
(3)共同勞動、共同經營。
(4)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無限和連帶責任。這裏的合夥債務,指合夥資產所不足清償的債務。對於該債務,合夥人須負個人責任,亦即不以出資為限的責任,故稱無限責任。全體合夥人對於債權人,又須共同地連帶負責,故稱連帶責任。但各合夥人之間,仍按份額或者平等地分配該責任。
(5)合夥可以起字號。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以商號名義出現。而在民事訴訟中,商號也有當事人地位,以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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