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退夥情形主要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退夥情形主要是什麼
首先,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的,到期可以退夥。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其次,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退夥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二、合夥人退夥結算方法
1、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2、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規定分擔虧損。
如果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合夥期限,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在任何時候提出退夥,都不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都應該是允許的,這也是合夥人的權利。但是,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共同建立的,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任何一個合夥人的退出,都會對合夥企業和其他合夥人產生影響,合夥人在行使退夥權利時,不能損害合夥企業以及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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