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是否是法人組織
一、合夥企業是否是法人組織
合夥企業不是法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有哪些職權
有限合夥人雖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閲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形式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不捨專門機構,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每個合夥人對企業事務執行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來説,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由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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