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股權

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

股權1.73W

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程序具體如下:

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程序是什麼

一、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股權轉讓方案》(導致喪失國有控股地位的還要提供《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需要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覆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三、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取得《備案表》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四、內部決議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覆,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五、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備案表、國資管理部門同意股權轉讓的批覆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交割單)。

七、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八、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交割單)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九、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以及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