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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股權1.14W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
(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