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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印花税

股權1.0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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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印花税

印花税是法定徵收的税種之一。眾所周知,一旦牽涉到財產轉移,就必須向有關部門上繳印花税。股東的股權允許轉讓,但不可以退出。那麼,有關股東股權轉讓印花税繳納的標準,股權轉讓備案等問題,就讓本站小編將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税。因採用在應税憑證上粘貼印花税票作為完税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税的納税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一、印花税的相關規定

《印花税暫行條例》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包括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據此,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繳納印花税的,但是印花税比例很低,可以忽略。

股權轉讓主要繳納所得税,轉讓金額 與註冊資本差額部分要繳納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税或者計入當期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股權轉讓不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公司登記條例説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範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説明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發起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以上有關股東股權轉讓印花税的內容可以看出,有關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財產轉移書據的內容及範圍。發生在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有符合相關的規定,可以不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沒有令股東名稱發生變化,是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