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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交的印花税由誰出

股權1.41W

一、股東股權轉讓交的印花税由誰出

股東股權轉讓交的印花税由誰出

是的,轉讓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税,並且適用税率需按照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1、印花税產權轉移書據的税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2、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3、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會涉及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等於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計税成本後的餘額。税率:企業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企業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

二、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

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特點,《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權,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取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最大限度的平衡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股權轉讓自由,但並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在上述法律規定框架內,如何理解《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 “轉讓股權後”,對認定股權轉讓生效條件存在影響。如果“轉讓股權後”指的是簽訂轉讓合同後,那麼,公司對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章程進行相應的變更是否是股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呢?如果將其理解為股權轉讓生效之後公司才進行信息變更,那麼,是否意味着轉讓合同生效即股權轉讓就生效了呢?目前無法得出一個確切的結論。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税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户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税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