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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權支付公司股權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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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權支付公司股權轉讓價款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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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是什麼




    股權轉讓是新股東與原股東之間的股權買賣交易行為,股權轉讓款由受讓方給付轉讓方(股權轉讓的付款方式採用電匯、現金等支付方式)。轉讓方收到款項後向股權受讓方出具收款收據,併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變理登記申請表)。公司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股東名冊。



    因此,按照有關規定,股權轉讓的付款方式有三種,可以以現金、資產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權支付。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外商投資企業併購則比較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