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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股權2.9W

一、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股東出資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45條三級案由“股東出資糾紛”。

關於股東出資糾紛案件,應如何確定管轄,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二條這類與公司有關的訴訟特別管轄條款,這類案件按照一般管轄起訴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會不會被拒立,立了之後會不會被提管轄權異議,會不會被移送,這個是在辦理案件立案前代理人必須思考的問題。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 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管轄權方面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1、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等重要機構。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機構,對外代表公司的。

2、在實踐中,公司主要辦事機構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可能在登記地,也可能在營業地,而營業地可能有多個主要的營業地、次要的營業地。但是會出現如下問題:

(1)主要和次要營業地難以區分,主要營業地未必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異議。

(2)增加了原告的取證難度。原告起訴時必須去實地勘察營業地,並取得照片等初步證據。

3、登記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記地為當然管轄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處生產、營業場所,但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應當是在為其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轄區內。營業地也可以管轄,對方提出管轄異議的,經查該營業地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可以繼續管轄,經查該營業地不是主要辦事機構的,應當移送登記地管轄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管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關於股東出資方面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來對此進行處理,比如説通過訴訟的方式,此時是需要確定最終的管轄法院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