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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回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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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回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權回購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與股東籤股權回購協議的效力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於《公司法》第74條並非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可以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股權回購的條件,如果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將前述約定的條件納入公司章程,則該股權回購條款有效。公司回購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註銷。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於《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系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東不得與公司約定不同於《公司法》142條規定的其他回購條件,否則,其約定無效。因此,如果股東與公司簽訂股權回購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因此,只要該股權回購條款的約定不違反142條的規定,則有效,違反的,則無效。

2、公司控股股東對投資人所持股權進行回購的效力

如果股權(股份)回購條款是私募與企業管理層(控股股東)之間達成的,這意味着投資協議(對賭協議)的當事人是私募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控股股東),那麼股權回購的法律效果與目標公司、其他股東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只表現為私募與公司管理層間的股權(股份)轉移、給付回購款等內容。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公司法》第137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71條、第137條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的,股東之間即可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股權回購條款自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而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較之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份轉讓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二、股權融資渠道有什麼?

股權融資按融資的渠道來劃分,主要有兩大類:

第一,公開市場發售。所謂公開市場發售就是通過股票市場向公眾投資者發行企業的股票來募集資金,包括我們常説的企業的上市、上市企業的增發和配股都是利用公開市場進行股權融資的具體形式。

第二,私募發售。所謂私募發售,是指企業自行尋找特定的投資人,吸引其通過增資入股企業的融資方式。因為絕大多數股票市場對於申請發行股票的企業都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例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要求公司上市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因此對大多數中小企業來説,較難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門檻,私募成為民營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主要方式。

股權融資的渠道主要有兩個,私募發售和公開市場發售。私募發售是指企業自行尋找特定的投資人,吸引其投資入股,以此來增加企業的資金。公開市場發售是指通過股票市場向公眾投資者發行企業的股票,以此來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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