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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股權溢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轉入股權溢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轉入股權溢價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行為,而這個行為給企業帶來的結果就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按照相關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轉讓財產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的餘額為股權轉讓所得。

在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過程中,筆者認為需要重點關注如下三點問題。

第一,允許扣除的股權成本為企業投資時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對此,《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已有明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税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税基礎。同時,《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698號)中規定: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初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出現股本溢價,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對於被投資企業賬面記載而言,其投資成本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股本溢價”兩部分,體現了資產計價的歷史成本原則。對於這一點,可從《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文中得到印證: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税基礎。可見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是初始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也應予以關注。

第二,股權轉讓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額。關於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的份額究竟能否在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問題,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並不相同。在2008年頒佈了新《企業所得税法》後,國税總局對這一問題的口徑終於統一,並在國税函[2010]79號文中予以明確,即: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也就是説,在股權轉讓中,沒有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不能作為免税收入予以扣除。這一結論也與國税函[2009]698號文中論調一致,即: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税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對於股權轉讓溢價的問題,對於當事人來説最好的方式就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進行權益的維護,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還是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利益維護,所以對於股權溢價不僅是市場決定,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