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權利義務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很多人來説,只要成為一個公司的股東的話,可能就會想有更多的利益。但是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一個股東在公司當中,他既享有權利,同時他也是負擔義務的。很多人其實並不知道公司法股東權利義務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之間的合同,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故股東除需要遵守法律之外,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
足額出資的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抽逃出資是指在出資完成後又抽回出資。
(一)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12條的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3)第14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約定行使股東權利,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等形式,損害公司利益,從而間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二、股東身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資產收益權
首先,對於股東來説,他既然在公司當中出資了,那麼他肯定是具有不得抽逃資金的義務。其次就是公司的股東,他必須要有嚴格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至於公司股東的權利,當然第一個最主要的權利就是享有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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