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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我國,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行為屢禁不止,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資本充實原則,嚴重損害了公司中小股東、公司本身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交易安全,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法律365平台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權益?

發起人虛假出資,即發起人故意所為的使其出資外表與其實際出資狀況不相符合的欺詐行為。發起人虛假出資行為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虛假出資的主體應為公司發起人。

需要説明的是,本文所説的“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發起人股東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的統稱。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即:“ 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二、發起人虛假出資時主觀上應為故意。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包括過錯與非過錯兩種。發起人虛假出資時應當處於一種故意的心態,這種故意應當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或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的故意。在判斷和認定虛假出資發起人的故意方面,折衷説觀點比較可取。具體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執法或者適用法律確認發起人虛假出資是否故意時,可將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有機結合起來,並以客觀標準作為最後的和主要的判斷標準,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只要發起人實際出資和外表出資不相符合,實質上損害了其他發起人等股東、公司本身或者公司債權人利益,就推定發起人有虛假出資的故意。該發起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虛假出資時沒有故意的法定義務,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則認定其主觀上存有故意。

三、虛假出資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資本制度、設立制度及相關秩序。

任何違法行為都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都必然侵犯到一定的客體。發起人的虛假出資行為侵犯的客體包括出資制度在內的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設立制度及其相關秩序。具體言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傳統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定資本制度,嚴格遵循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三項基本原則。法定資本制度注重資本的確定和真實,公司資本不僅具有運營功能,而且具有擔保功能。發起人虛假出資必然造成公司的註冊資本與實有資本相背離,違反資本維持這項重要的原則,使公司其他守約發起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本身的正常運營以及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都受到威脅和損害。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發起人的各種虛假出資行為,即發起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沒有出資或者沒有依約出資,卻故意偽造了依約出資的假象,從而騙取公司登記和公司股份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如何識別虛假出資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解答。綜上所述,識別虛假出資應從虛假出資人的主體應是否為公司發起人、是否具有虛假出資的主觀故意和是否違反公司資本制度、設立制度及相關秩序等三方面來判定,防止公司發起人的虛假出資行為,以避免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