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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別的股東可以要求強制退股嗎

當股份出現一些問題公司的股東滿足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退股。在一般的情況下,股東退股就會產生一定的責任,而且要對其他相關的資金問題進行解決,那麼如果股東虛假出資,別的股東可以要求強制退股嗎?接下來本站為你具體解決這個問題。

股東虛假出資,別的股東可以要求強制退股嗎

股東退股有幾種情形:

1、某股東退股,由其他股東接收。這種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據公司淨資產情況做轉讓所得與損失處理。

2、股東決議,不繼續經營企業。那麼企業要做清算。

企業做清算要請中介機構出具清算報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適用破產會計的處理方法。

清算的資產所得,首先用清算費用,然後是職工工資保險費,有剩餘的進行債務清償。最後有剩餘的由股東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於初始投資,還會涉及所得税的計繳。

一、股東虛假出資 別的股東可以要求強制退股嗎?

公司法的基礎理論認為,投資人一旦向公司繳納(包括認繳或實繳)出資而成為公司股東後,基於資本維持原則,便不能撤回出資;股東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一、股權的法律屬性

筆者認為,所謂股權,是基於投資人因向公司繳納(包括認繳或實繳)出資的行為而產生的投資人對公司所享有的各項權利的總稱,這種權利,既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也包括資產收益和利潤分配等財產性權利。

根據上述定義,股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是發生在股東和公司之間,且由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一種權利。

既然股權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那麼,根據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股東應當有自由處分的權利。這種自由處分至少應當包括:1、變更該權利(包括變更權利主體和權利內容等);2、消滅該權利(包括公司解散時的終止股權以及相應情形下的撤銷股權等)。

二、法律、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

(一)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相關規定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司法解釋的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決定以拍賣方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價時,應當委託中介機構評估確定股權價值並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以拍賣方式變價的,應當以評估價格購買該股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購買股權後,應當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減資註銷或者轉讓等方式安排股權。

(二)股份公司股東退股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法並不絕對禁止股東退股。

三、股東退股的法律可行性

(一)《公司法》明文規定的股東退股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以及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了股東在相應情形下所享有的退股權,這種退股權因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為一種法定權利。也就是説,在這種情形下,股東享有當然的退股權。

(二)股東是否享有協議退股權?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股東和公司有權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協商處分該權利。

因此,股東可以與公司通過協議的方式,退出股東身份,退回對公司所享有的股權。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並無關於股東不得退股的禁止性規定。

由於法無禁止,因此,股東和公司可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內自由處分其股東權利。

(四)股東協議退股是否屬於抽逃出資

《公司法》禁止公司抽逃出資,但股東退股行為是否屬於抽逃出資呢?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的應認定為抽逃出資的行為包括: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通過與公司協議的方式退回股權的行為不屬於上述任一情形,不應認定為抽逃出資。

綜上,股東不僅享有法定情形下的退股權,而且也享有通過與公司協商退回股權(股份)的權利。

四、股東退股的路徑

(一)法定退股的路徑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在法定退股情形下,股東可以直接通過向公司出售(轉讓)其股權的方式退股。

股東退股後,公司應當註銷其股權(股份)。

(二)協議退股的路徑

在協議退股情形下,股東如何退股呢?

由於協議退股將導致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因此,協議退股時,公司應當首先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減資程序,然後再按照公司收購股東股權(股份)的方式實現退股。

五、公司可否以強制退股的方式除名股東

如前所述,股東享有在法定情形下以及與公司合意的情形下退回股權的權利。但是,除非股東自願,公司卻無權強制股東退回股權(股份)。

若公司設立時各股東一致承諾,或公司成立後股東與公司協議:在某種情形下相關股東必須無條件退股。當條件成就時,公司有無權利強制除名股東

在約定的退股條件達到時,公司即取得要求股東退股的權利。這一權利可以理解為公司對股東的解除權。此時,公司經向該股東發出解除通知,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已經履行的應恢復原狀,據此公司可向股東退回投資款並索回股權。於是,公司便可在協議條款的基礎上,實現強制除名股東的權利。

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股東虛假出資別的股東可以要求強制退股嗎”這個問題,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股東享有在法定情形下以及與公司合意的情形下退回股權的權利。但是,除非股東自願,公司卻無權強制股東退回股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