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審計中如何反索賠
1、強化管理,降低索賠風險。
(1)計劃管理。對基建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要有一個符合實際的計劃,推行限額設計(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減少結算和付款風險。國家計委規定,自1991年起,凡因設計單位錯誤,漏項或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導致工程靜態投資超支,要扣減設計費3%-20%。
(2)招投標管理。進一步加強規範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的招投標,樹立全面的招投標理念,把設計和監理推向市場,並對設計進行監理,進一步監督設計的質量和進度。杜絕邊施工邊設計,不給承包商因為工程變更而獲得大量的索賠機會。通過制定招標文件和對承包商進行資格審查,把不合適的承包商和項目經理擋在投標的門外。
(3)合同管理。業主應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的內涵,簽訂內容全面,切實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在未來建設和結算中的各種可能的風險,把工程建設管理緊扣在合同之內。對索賠費用的結算原則作明確的規定,以保證索賠部分的利潤水平與投標價相當。
(4)監理管理。明確監理的職責範圍,對工程材料質量、施工質量、工期進行全面的監督。對施工過程中的簽證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分清責任,對於承包商自己責任造成的一切損失,一律不與簽證;應該簽證的及時核實和簽證,對於無法核實的,超過時限的不與簽證;承包商擅自變更的不與簽證。
2、對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和修正。
(1)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凡是工程項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規定的索賠事項,承包商均有索賠權,否則,業主可以拒絕這項索賠。
(2)索賠報告中引用的索賠證據是否真實全面,是否有法律證明效力。
(3)索賠事項的發生是否為承包商的責任,屬於雙方都有一定責任的情況,確定責任的比例。
(4)在索賠事項初發時,承包商是否採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業主可以拒絕該項損失補償。
(5)索賠是否屬於承包商的風險範疇,屬於承包商合同風險的內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國內的物價上漲等,業主一般不會接受這些索賠要求。
(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一般為發生索賠事件後的28天內)向業主和工程師報送索賠意向通知。
3、認真核定索賠款額。
(1)索賠費用的審查。
(2)索賠工期的審查。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五十五條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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