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如何通過公司章程進行權益保護?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提高公司重大事項的通過比例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可以看出股東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進行特別約定,若中小股東在股份不佔優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公司重大事項的通過比例完全可以實現公司的控制權。例如中小股東佔有的股份僅有26%在三分之二表決權下不享有重大事項表決否決權,如果經公司章程將重大決議事項約定為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則中小股東完全足以實現其公司控制權。
二、公司章程中可以詳細約定股東分紅權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實踐中存在大股東運營股權優勢,不分紅或者少分紅等情形,導致公司在盈利情況下也無法實現分紅的目的。如果公司章程中對公司利潤分配的頻率、時間間隔、最低比例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能夠防止大股東濫用控制權盈利確不分紅。
三、公司章程中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限制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踐中股東認繳出資後,不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現象時有發生,若大股東不按期出資則小股東往往無能為力,眼看着大股東不出資或少出資的前提下仍大權在握。因此中小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中對未按期出資表決權進行限制的約定,可以有效遏制大股東不按期出資卻霸佔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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