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立股東會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不設立股東會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設立股東會,其職權由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其他機構行使。
(1)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設立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股東可以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做出相應的決定,該決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且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二、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從原則上來看,公司是一定要設立股東會的,但如果存在特殊情況,那麼也允許不設立股東會。而設立的股東會也需要履行一定的職權,比如對公司是否發行債券作出決議、審議批准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報告、對公司增資或減資作出相應的決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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