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股東利益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損害股東利益具體情形有哪些?
1、違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發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支付高額報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4、利用公司對多數股東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貸款優惠或免除債務;
5、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少數股東因無力認購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
6、操縱公司股票價格,迫使少數股東低價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員非法經營、違反職責而損害公司利益時,無理拒絕以公司名義對他們進行追究;
8、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規定,為少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附加不合理的條件;
9、無理拒絕向少數股東提供或隱瞞有關公司經營狀況、資產情況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10、利用“不斷髮展惡意兼併”或“短期合併”等手段,將少數股東排擠出去然後再恢復公司原狀;
11、利用因其職務所獲得的內部信息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公司法規定股東權益受到損害怎麼辦?
一)直接訴訟
在這種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一共規定了提起這種訴訟的5種情況:
1、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簡單來説就是,股東如果認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召開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決議做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2、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職責。股東如果認為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不能行使查閲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在實踐中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股東可以查看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等。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閲,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要求查閲。
4、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股東如果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而決議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在此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如果不能達成回購協議,則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
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派生訴訟
派生訴訟簡單來説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本應由公司來起訴,但由於各種利益關係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訴,這時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自己提起訴訟,這時原告是股東(正常情況下原告應是公司)。之所以確定這樣一個制度,是因為公司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如果他們侵害公司利益,實際上是損害小股東利益謀取個人利益,他們是不會讓公司對自己提起訴訟的;同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也不會代表公司對自己提起訴訟;還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於職守,怠於訴訟的情形。所以,派生訴訟對於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利是有重大作用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股東的利益是需要受到保護,不能以任何的方式損害股東們的權利,如果因此而發生各種的糾紛,股東們是有權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所以,在股東與公司約定合作的協議時就需要註明清楚,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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