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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跟辭退員工有關係嗎?

一、註冊資本跟辭退員工有關係嗎?

註冊資本跟辭退員工有關係嗎?

這兩者是沒有關係的,註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辭退員工?

出於對特殊人羣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併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説,對於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三、辭退員工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對用人單位來説,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範於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於不敗之地。

綜上所述,公司成立的時候要有一個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履行出資責任。註冊資本和辭退員工之間沒有任何聯繫,當出現法定情形,比如員工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員工經過培訓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將其辭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