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工商税務

增值税租賃税率

1、2016年5月1日起,不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1%。
2.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徵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增值税租賃税率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