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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的計算

1、當從價計税時: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税率。
2、當從量計税時: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税額標準計税方法。
3、進口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
(一)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
(二)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4、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辦法的計税依據。
5、我國消費税對捲煙、白酒、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實行定額税率,採用從量定額的辦法徵税,其計税依據是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的數量,其計税公式為: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數量×消費税單位税額。
法律依據: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消費税的計算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