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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行使

法律2.2W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行使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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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是債的保全制度,債權人的這二項權利具有一定的相同之處,比如二者都是在債務人違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處分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由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且均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行使權力的範圍也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項權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構成要件不同。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綜上就是關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比較的區別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對於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表現在四個方面:即構成要件、目的等的不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兩者權利的行使債務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其他人均不可。相信通過上文的閲讀,大家應該知道如何區分兩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