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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一、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保密合同保護商業祕密。

如何保護商業祕密?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相關人員訂立保密合同。

二、企業可以採取經濟手段保護商業祕密。

一是以優厚的待遇來保護商業祕密。即對接觸、使用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較優厚的工資、獎金、津貼待遇,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貼,則應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二是以勞動合同長期化來保護商業祕密。

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商業祕密保護制度。

一是建立商業祕密的保護機構。商業祕密與國家祕密雖然層次不同,但保護的要求、制度措施、防範手段、宣傳教育等大體相似,因此可以把國家祕密與商業祕密納入統一管理,分別對待。

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國家保密部門已經頒佈的一系列保守國家祕密的制度,是針對各種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為規範,很多都適合於商業祕密的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商業祕密的不同特點,進行取捨、充實,制訂出一套符合商業祕密運作規律的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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