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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程序是怎樣的

公司合併程序:
第一,參與合併的公司各方訂立合併協議。
第二,通過合併協議。公司合併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係到股東權益,屬公司重大事項,所以合併的決定權不在董事會,而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參與合併的各公司必須經各自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併協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四,通知債權人、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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