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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樣品買賣指什麼?

一、 我國法律規定樣品買賣指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樣品買賣指什麼?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以約定的貨物樣品決定標的物質量的買賣,出賣人應交付與所保留的樣品有同一質量的標的物的買賣。民法典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瑕疵分為質量瑕疵和權利瑕疵。這裏指的是質量瑕疵,即標的物存在不符合規定或者通用質量規格的缺陷,或者影響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情況。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條規定即是要求在不能明確標的物質量要求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擔保標的物沒有質量瑕疵。

二、樣品買賣的法律效力

由於樣品買賣是在買賣關係中附加了出賣人的一項“須按樣品的品質標準交付標的物”的擔保,因此,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還產生下列效力:

1. 出賣人應按樣品所確定的品質標準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因為樣品買賣是以約定的樣品來確定合同最終應當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因而樣品約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義。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保證樣品不受損害,以免影響當事人對樣品的認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樣品的品質進行説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樣品品質,來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是否與樣品一致。這種説明,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或者經過雙方同意。樣品買賣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及其説明的品質不相一致的,即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品質好於提供的樣品的除外。如果買受人以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不符而拒絕受領標的物時,應由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的品質相符,否則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應由買受人就標的物的品質不符樣品的品質負舉證責任。

2.樣品買賣是以樣品來決定標的物的質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就不發生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樣品存在隱蔽瑕疵,買受人無法從表面看清樣品有無瑕疵的,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條對此做出特別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是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據此,在樣品有隱蔽瑕疵而買受人不知道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符合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否則,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的質量相同,出賣人也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樣品買賣是交易中的一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大量商品的交易時,是難以對所有的產品進行檢查和認定的,這時可以根據樣品買賣的相關效力,對所有的貨物和產品進行抽樣檢測,並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交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