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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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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如何操作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不得高於200人,且發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設立之後,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屬上市公司還有其他相關的限售規定。公司首先應該控制股權激勵人員總數,不易將股權激勵當成員工福利,利益均沾,同時也應該對入股員工説明利弊,不能讓激勵對象只圖眼前利益不願與公司長期發展,防止在上市前(禁售期內)出現激勵對象要退股等股權糾紛情況,股權激勵並不是使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它是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體系。獲得股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完成績效指標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

擬上市公司因為所處的時期敏感,所以做股權激勵應當周全而細緻,總體來説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儘量不要選擇期權方式作股權激勵計劃。由於期權股權激勵會帶來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結構的不確定,以及擬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不確定造成期權激勵計劃的成本不容易確定等問題,從而導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經營業績不易確定。

股權激勵要與企業內部考核機制配套實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結構、議事規則等各項制度方面都要有相關保障措施保證股權激勵的落實股權激勵不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它需要一套嚴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做支撐。公司管理制度、治理結構和績效考核是一個繁雜的工程,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不斷構建和完善,股權激勵只能作為這些制度的重要補充,協同發揮作用。

2.
真實股權激勵比例不能過大,否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被激勵人如果只有1人,激勵股份一般在股份總額的8%—10%;如果多人,則一般不超過15%。股本規模越大的公司,該比例越小;過多則有法律風險,同時也會損害股東利益。主要負責人可佔不低於激勵股總數30%,即股權激勵總額為15%時,主要負責人為5%左右。

3.
不正規的股權激勵計劃容易導致股權不清晰而成為IPO的實質性障礙,儘量避免採用信託、代持等方式代理持股。代理持股是指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資公司)名義登記為股東的行為。我國採用的實名登記制,對於代持股一般認為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不承認其股東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東,很可能被監管機構認定為公司具有潛在權屬糾紛。

4.
虛擬持股是指投資人向公司投入資金,公司向投資人簽發股權證明但不進行工商登記的行為。由於未經過工商登記,投資人與企業之間可能是股權關係也可能是債權關係,一旦投資人與企業或股東發生分歧,糾紛隨之而起,這一定會成為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的嚴重障礙。

5.
以增資方式獲得股權的股權激勵方式應該注意,增資價格不低於每股淨資產。增資價格一般原則是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但增資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沒有鎖定期的,立即計入費用;同時對於增資價格的合理性應當予以關注,並作出解釋;對於與同期引入的外部戰略投資者入股價格之間的差異是證監會審核中重點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