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應該如何操作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不得高於200人,且發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設立之後,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屬上市公司還有其他相關的限售規定。公司首先應該控制股權激勵人員總數,不易將股權激勵當成員工福利,利益均沾,同時也應該對入股員工説明利弊,不能讓激勵對象只圖眼前利益不願與公司長期發展,防止在上市前(禁售期內)出現激勵對象要退股等股權糾紛情況,股權激勵並不是使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它是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體系。獲得股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完成績效指標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此外,股權激勵是長期激勵,對被激勵對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確定性的特點,如果企業主不誠信,員工就不會相信企業主真的在實施股權激勵,不但不能激勵,反而適得其反。同時,全員持股的方式同時還會形成一種“非法集資”的嫌疑。

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應該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