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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