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
一、股東之間的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意思?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公司法之所以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該規定體現了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和對老股東對公司貢獻的承認。
二、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
權利的性質對權利的制度設計有着決定性的作用。我國學者對股東優先購買權性質的研究討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法定權。基於《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大多數學者都指出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定性。而對於第72條第4款的規定,主流觀點也認為並不影響優先購買權的法定性,只是允許公司章程對轉讓權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至於章程有權規定的範圍,應該理解為既可以完全不為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立任何限制,也可以強化這一限制,但不得禁止對外轉讓股權,更不得剝奪優先購買權。
第二,期待權。所謂期待權,一般是指由於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的情形在相關的條件構成得以滿足時,法律上的特定主體所因此而享有的因條件的實現所獲得的那些特定權利和特定地位。法律科學,簡單地説,期待權是和既得權相對應的、一種將來可能取得某種權利的權利。雖然法律規定了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只有當一定的事實發生時——即某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才可以實施這一權利。
第三,時效性。優先購買權對欲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之利益和第三人之利益都影響極大,而且一旦實施就會導致“內部股權轉讓關係”的形成,因此必須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否則極易造成權利的濫用。但遺憾的是,《公司法》除了規定在強制執行中的“二十日”期限,對正常的市場交易之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並未規定一個期限。
第四,形成權抑或請求權。學界對於這一問題的討論是最為激烈的。前一觀點認為,優先購買權只需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而無需出賣人的承諾。依據民法理論,“形成權系賦予權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對人並不負有相對應的義務,只是受到拘束,須容忍此項形成及其法律效果。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對老股東的權利的承認,優先購買權具有法定的性質,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一種期待權,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是形成權或者請求權,並且具有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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