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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變更條件是什麼

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法律文件,是合夥企業設立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載明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違約責任、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企業變更條件是什麼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